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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关于对丢失检验检疫证单声明作废问题的通知
来源:综合业务处 2008-08-28
各报检单位及有关企业:
为加强对检验检疫证单的管理,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,现就丢失检验检疫证单声明作废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检验检疫证单作为贸易结汇、通关等的重要凭证,企业应妥善保管和使用,一旦丢失,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,并登报声明作废。
二、丢失检验检疫证单的作废声明应选在《国门时报》或在全国性经济类报纸上刊登。
三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重发证单的申请时,将审核申请人关于证单丢失的登报作废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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